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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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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04 2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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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吉林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 “集团”);英文名称是:Jilin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Transportation。

第二条 集团性质:在吉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行业管理部门、相关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坚持“共生·共建·共享·共进”的发展理念,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协作团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服务为宗旨,以产教融合为抓手,汇聚吉林交通运输行业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推进产教协同育人、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吉林职业教育事业、吉林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集团日常办公地址设在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目标与职能

第五条 集团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与学校参与的合作机制,实现集团内校际、校企之间的资源集成与共享;服务交通运输产业发展,构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各层次衔接顺畅的现代交通运输类职业教育体系;通过强化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新模式,打造交通运输类职业教育品牌,将吉林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成为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

第六条 集团职能

1.完善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机制。充分整合集团资源,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集团网站的影响力,积极推动成员单位在学校办学、育人、就业或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员工培训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

2.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鼓励集团内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积极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建立技能大(名)师工作室、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联办现代产业学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切实加强“校中厂”“厂中校”“冠名订单”“现代学徒”等联合办学的运行管理,实现产教深度融合、多方协同育人。

3.建立专业建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组织行业、企业、职业教育专家将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模式与技术与集团实际相结合,成员单位定期对行业一线岗位人才的培养目标、技术技能培养方案、岗位目标、知识结构及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开发交通运输产业及相关专业中职、高职、本科衔接的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核心课程标准、系列化教材等,逐步在集团院校体系内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并进行动态调整,培养现代交通运输技术技能人才。

4.助推交通运输产业发展与建设。按照现代交通运输产业发展的区域特点,调整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服务产业的迭代升级。

5.建设高水平的教科研队伍。在职教集团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定期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校企结对联系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推进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能力。

6.建立紧密型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校企共同实现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产品开发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学生实习、企业员工、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提供支持,推动紧密型实体化的校企合作基地建设。

7.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行业、企业、学校人才优势互补;集聚、整合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专家资源,建立适应行业企业和院校需求的远程教育平台,将交通运输产业创新技术与相关法规等资源,通过灵活的远程教育方式,为职教集团内外企业和相关院校服务;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人才培养,举办学生就业推荐会,促进毕业生就业和满足企业用人的需求,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8.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沟通职教集团内企业和院校供需诉求,在合作院校专业建设中,结合行业的法规、职业标准,推广行业的先进技术,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技术应用能力的新要求;根据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培养人才,提供企业所需人才的技术储备,满足产业现代化发展对人力资源的结构性需求。

9.开展优质培训。基于高等院校的省级、国家级实训基地和科研平台,开展多层面、多元参与的各类培训。面向全国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双师培训;面向社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面向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提升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订单就业培训。

10.激活、拓展职教集团服务活动。依托集团,创建校企合作产业园,成立技术研发与服务机构,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开展相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联合开发有关实业项目,探索职业教育融资新模式;加强横向交流,开展与区域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协作活动;以职教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拓展领域,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业务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集团内各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经济独立核算等不变。本集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以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依合作协议开展各项合作及交流活动。

第八条 凡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交通运输职业教育做贡献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均可申请参加。各成员单位推荐1名领导担任集团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九条 加入集团程序

首批加入集团的理事单位需填写登记表,经单位同意盖章后即可加盟;以后申请加入集团的理事单位,需向集团秘书处递交申请,由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的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加盟;对多次无故不参加集团活动的单位,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经与会2/3以上常务理事同意予以取消。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

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其职能,秘书处是集团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一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经推荐后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担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制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议通过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4.决定理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2.负责会议筹办,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负责集团宣传、协调和联络工作;

4.收集、发布交通运输行业人才培养供求信息、生产经营和科技成果推广信息;

5.负责集团网站建设与管理,为集团成员提供服务,不定期组织成员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集团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的权利

1.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2.有对集团各项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3.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向集团提出技术、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5.有优先招聘集团学校在校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权利;

6.有向集团提出培训员工、借用学校场地开展各类竞技活动的权利;

7.有参与学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研讨的权利;

8.有委托成员学校定向招生、培养员工的权利;

9.有通过集团平台发布业务信息、宣传单位及产品的权利。

第十九条 集团成员的义务

1.贯彻、落实集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

2.向集团提供职业教育与培训、技术推广、生产经营信息和行业发展情况,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3.集团成员有义务提供专业人才参与职业教育和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并为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参观学习提供机会,根据需要派出专家主办专题讲座、参与教学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4.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如要求退出,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集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的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职教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集团经费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专户管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集团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集团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